(2017)皖1622民初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蒙城县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玉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449号原告:蒙城县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东城路20号一楼南第一间,组织机构代码913416225845846534。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玉宝,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县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城县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