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巨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钢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济南巨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再1号原审原告:济南巨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房玉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滨,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法定代表人:花志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陈钢,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审原告济南巨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鲁0113民初2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原审调解书确有错误为由,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鲁0113民监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巨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鲁0113民初2742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4524元,减半收取计17262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巨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凤人民陪审员 焦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