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翠英、刘立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英,刘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翠英,女,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执行人刘立才,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张翠英与刘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3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立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翠英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立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房地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本部门均无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立才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翠英没有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立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翠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时效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