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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豪鑫商贸配送行与达州市通川区福家康百货店、周开家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豪鑫商贸配送行,达州市通川区福家康百货店,周开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356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豪鑫商贸配送行,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经营者:刘虹曙,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福家康百货店,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经营者:周开强,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周开家,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达州市通川区豪鑫商贸配送行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福家康百货店、周开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达州市通川区豪鑫商贸配送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通川区豪鑫商贸配送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通川区豪鑫商贸配送行撤诉。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