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刑初421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胡静,女,1984年8月31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7]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若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1、2016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静在其入住的合肥市瑶海区天骄国际公寓9096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郜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静在其入住的合肥市瑶海区天骄国际公寓9096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郜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3、2016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胡静在其入住的合肥市瑶海区天骄国际公寓2407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郜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4、2016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胡静在其入住的合肥市瑶海区天骄国际公寓2407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郜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2月2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胡静抓获归案。另查明,2016年12月29日20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责任区三队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天骄国际公寓2407房间内将被告人胡静及吸毒人员郜某���获,并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后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胡静及吸毒人员郜某的人体尿样均呈阳性,表明其曾注射或吸食过毒品。被告人胡静归案后,为逃避法律惩处,拒不交代其真实身份信息,并冒用其堂妹“胡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胡静(自报名“胡某”)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2016年1月4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将行政拘留期满、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被告人胡静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指认照片、现场人体尿样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郜某、林某、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静违反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静曾因吸食毒品受过行政拘留处罚,仍不思悔改,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故意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可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胡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胡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婕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