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魏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列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欠市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魏某,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将全部执行标的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伊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