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香与被告朱振华、朱爱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香,朱爱德,朱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679号原告刘桂香。被告朱爱德。被告朱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香与被告朱爱德、朱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找不到被告朱振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亦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桂香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么乃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