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香与被告朱振华、朱爱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香,朱爱德,朱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679号原告刘桂香。被告朱爱德。被告朱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香与被告朱爱德、朱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找不到被告朱振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亦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桂香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么乃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