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义生与陈两坚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生,陈两坚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526民初1696号原告:陈义生,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丁墘村双溪*号。被告:陈两坚,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丁墘村霞田**号。原告陈义生与被告陈两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陈义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两坚偿还纸箱货款66376.4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间,陈两坚向陈义生采购纸箱,共计货款66376.4元��未支付。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陈两坚所欠陈义生货款66376.4元,分4期支付,即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17年8月15日及9月15日前分别支付15000元,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余款16376.4元。二、若陈两坚未能按约如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则陈义生有权就款项66376.4元,扣除已付部分,尚欠金额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计729.5元,由陈义生自愿负担,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佳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丁岚速录员 廖英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