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兴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广东柏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兴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广东柏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682号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兴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区基兴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慧,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柏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邓志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兴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柏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处分该项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兴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兴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佩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兆勤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