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丁永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5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永峰,男,1991年12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麻城市。2010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3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太仓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5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永峰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永峰于2017年5月3日在太仓市娄东街道千禧苑小区因投送快递存放门卫之事与门卫工作人员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丁永峰用拳击打被害人张某面部,致被害人张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已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永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永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永峰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永峰于2017年5月3日在太仓市娄东街道千禧苑小区因投送快递存放门卫之事与门卫工作人员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丁永峰用拳击打被害人张某面部,致被害人张某受伤。事发后,被告人丁永峰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丁永峰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本案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丁永峰的前科材料;被告人丁永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永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永峰系自首,且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永峰曾因故意伤害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永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被羁押的十五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心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