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樊文俊与王早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文俊,王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503号申请人樊文俊,司机,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早霞,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樊文俊与被执行人王早霞(2017)内0104执503号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樊文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2017)内0104执503号执行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4执503号执行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