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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终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家辉、吴永新持有、使用假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家辉,吴永新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51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家辉,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2012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永新,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永新、谢家辉犯持有假币罪,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粤0606刑初859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吴永新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谢家辉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谢家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家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家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家辉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刑初8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红青审 判 员  吴文波代理审判员  刘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区志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