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杜春龚与南阳市世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龚,南阳市世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晓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3号原告杜春龚,女,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于玲,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世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卧龙路***号。工商注册号411300100016474。被告马晓荣,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杜春龚与被告南阳世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杜春龚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春龚的起诉。诉讼费2665元,退还原告杜春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昂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