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36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滏新家园6-3-5。法定代表人:孟爱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金凤大街与建安路交叉口南行100米。法定代表人:郭志民,该公司董事长。李书俊,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砖寨乡官村文化路书海巷*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志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邯市民四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锦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志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相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