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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行与蔡少鹏、洪培妆、黄晓燕、洪海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行,蔡少鹏,洪培妆,黄晓燕,洪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行。住所地:三亚市解放路*****号。负责人:梁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该分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蔡少鹏,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被执行人:洪培妆,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被执行人:黄晓燕,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被执行人:洪海平,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行(以下称邮储银行三亚分行)与被执行人蔡少鹏、洪培妆、黄晓燕、洪海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6)琼027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内容,被执行人蔡少鹏、洪培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三亚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5387.42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黄晓燕、洪海平对该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2017年1月1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四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蔡少鹏、洪培妆、黄晓燕、洪海平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由于四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目前具体的住址,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本院释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王大宝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