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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发娣与林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发娣,林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2518号原告:黄发娣,女,汉族,1951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香(系原告黄发娣之女),女,住龙岩市。被告:林金柱,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黄发娣与被告林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发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金柱立即归还黄发娣借款1万元。事实与理由:林金柱曾向黄发娣借款6万元,已归还5万元,剩余1万元未归还,该借款事实在林金柱与张周香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载明。林金柱辩称,答辩人在2016年向张周香借款6万元,2017年2月16日与张周香签订离婚协议后次日归还借款5万元,尚欠借款1万元。离婚时张周香表示该款系其向黄发娣所借,要求答辩人归还黄发娣,答辩人同意,故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同意归还给黄发娣,剩余借款1万元答辩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答辩人与她人再婚后,张周香要求答辩人归还1.4万元,答辩人不同意,张周香便跑到答辩人的店铺中大吵大闹,还打砸东西,现答辩人要求张周香赔偿损失。黄发娣提起诉讼后,张周香三番两次到答辩人的店铺中吵闹砸东西,导致答辩人无法正常营业,损失很大,答辩人被损坏的东西价值约1.2万元,请求法院公平裁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金柱与张周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黄发娣借款6万元。2017年2月16日,林金柱与张周香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明确了“向女方母亲(黄发娣)所借的陆万元人民币,男方承诺等办完离婚手续后,此笔借款一次性归还女方母亲”。次日,林金柱归还借款5万元,尚欠借款1万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黄发娣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林金柱承认其尚需归还黄发娣借款1万元,对黄发娣与林金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经审查,黄发娣与林金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黄发娣要求林金柱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林金柱对张周香打砸其店铺,要求以店铺损失抵借款的抗辩,因该财产损害赔偿系另一法律关系,且与黄发娣无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林金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发娣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金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芳(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缴交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