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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6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01

案件名称

潘汉琴、罗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汉琴,罗永生,代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潘汉琴,女,生于1970年6月27日,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中专文化,耿马自治县人民医院退休职工,现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罗永生,男,生于1962年6月5日,彝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大专文化,耿马自治县中医医院医生,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代尹珍,女,生于1966年10月20日,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耿马自治县。关于潘汉琴、罗永生申请执行代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926民初304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潘汉琴、罗永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00元。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执行措施可,被执行人代尹珍支付了5000.00元,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代尹珍。罗永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执3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李陶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