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8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隋某诉隋某1、隋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隋某1,隋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826号原告:隋某,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告:隋某1,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告:隋某2,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诉被告隋某1、隋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隋某承担。审 判 员 王 巍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人民陪审员 扈新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