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和朋与江超世、江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和朋,江超世,江志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2582号原告:徐和朋,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于作金,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翠红,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超世,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江志华,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20076364240X。负责人:万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该公司员工。原告徐和朋与被告江超世、被告江志华、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和朋委托代理人于作金、于翠红及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超世、被告江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和朋诉称,2017年1月25日8时许,被告江超世驾驶鲁B×××××号车辆江即墨市古城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鲁B×××××号车辆相撞,致原告车损。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受损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6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超世未答辩。被告江志华未答辩。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辩称,评估报告损失与实际损失不符,要求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8时许,被告江超世驾驶鲁B×××××号车辆江即墨市古城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鲁B×××××号车辆相撞,致原告车损。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损,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山东泰横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车损738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300元,施救费800元。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虽在答辩过程中,要求重新评估,但在本院告知举证期限内并未申请鉴定。另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过公安机关处理,被告江超世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车损73800元及施救费800元,共计74600元,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该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评估而支出的评估费用也应由其负担。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虽在答辩过程中要求重新评估,但在本院告知举证期限内并未申请鉴定应视为举证不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江超世、被告江志华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和朋经济损失损失74600元,该款项由被告直接支付到原告徐和朋在华夏银行即墨支行账户(账号62×××1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和朋对被告江超世、被告江志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3元及评估费2300元,共计402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直接汇至原告徐和朋提交的银行账户(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先辉审 判 员 房祥安人民陪审员 孙立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鹏飞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景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