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佳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92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城门人民法庭。被执行人:张佳羽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孙永与张佳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缴纳案件受理费943元,本院法院盖山法庭于2017年1月1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佳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张佳羽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728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朝晖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施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