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熟中德重机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中德重机有限公司,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常熟中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合丰村白龙港。法定代表人刘云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合丰村。法定代表人顾众利,总经理。常熟中德重机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顾众利归还常熟中德重机有限公司代偿款2500224.88元及利息损失(以2500224.88元为从基数,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于2014年4月30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47.50元,由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因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根据常熟中德重机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熟执字第1029号,执行标的2513672.3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涉及本院及其他法院诉讼、执行案件百余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众利涉及本院及其他法院诉讼、执行案件几十起,负债累累。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合丰村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该行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本院已在该案中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154.44万元。目前,正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拍卖,处置完毕尚待时日。此外,本院未能查获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常熟中德重机有限公司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熟中德重机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情况并无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本案作为终本案件进行管理。2015年5月25日,另案债权人嘉善海伦精细化工厂、古浪海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通知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对嘉善海伦精细化工厂、古浪海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主张的债权及逾期不能清偿的事实提出异议,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众利确认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无能力清偿债务。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本院作出(2015)熟破(预)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嘉善海伦精细化工厂、古浪海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未有和解或重整的意思表示,且已严重资不抵债,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熟商破字第00003-01号民事裁定,宣告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执行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动态管理;本院在对本案动态管理中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0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卫忠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