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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彩杰与朱航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航天,许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民终1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航天。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培坤,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彩杰,男。上诉人朱航天因与被上诉人许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进行了公开听证。朱航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培坤到庭参加听证。许彩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航天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许彩杰负担。事实和理由:就本案30000元债务,朱航天和其妻子早在2014年借款到期后就已及时还清,只是借条没有及时收回或销毁;许彩杰向朱航天主张的该30000元已经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许彩杰二审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许彩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3年9月3日,朱航天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许彩杰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朱航天至今未还。许彩杰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朱航天偿还许彩杰借款本金3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彩杰代朱航天偿还贷款30000元。2013年9月3日,朱航天向许彩杰出具30000元借条1份。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按月偿还利息900元,借期为6个月。朱航天共计偿还利息1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一审法院认为:许彩杰与朱航天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朱航天未按期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朱航天抗辩称其利息一直偿还至2016年,该陈述可以证实许彩杰一直未放弃向朱航天主张债权,故朱航天抗辩称本案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许彩杰自认朱航天支付利息共计10000元,在朱航天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利息偿还至2016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信许彩杰意见。其次,朱航天按照月利率3%支付许彩杰利息,该利息标准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应视为自然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抵扣本金。综上,许彩杰要求朱航天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朱航天偿还许彩杰借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朱航天负担。二审中,围绕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认定朱航天仍未归还许彩杰30000元借款的事实是否适当;二、许彩杰要求朱航天归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即一审法院认定朱航天仍未归还许彩杰30000元借款的事实是否适当。朱航天虽辩称其与妻子早已将30000元借款及时还款,但其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朱航天仍未归还许彩杰30000元借款的事实并无不当。朱航天二审也未提供新证据支持其上诉主张,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即许彩杰要求朱航天归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虽然本案借条形成于2013年9月3日,且借条上明确载明借期为6个月,但朱航天在一审时自认其利息一直偿还到2016年,该陈述可以证明许彩杰在借款到期后一直未放弃向朱航天主张债权,因此许彩杰一审起诉时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朱航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朱航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黎明审 判 员 徐 宁审 判 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殷志浩书 记 员 蔡秋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2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