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8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怀营、张升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营,张升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45号申请执行人刘怀营,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升堂,男,汉族,住东明县,东明县玉成中学保安。申请执行人刘怀营与被执行人张升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升堂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怀营借款24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金奎审 判 员  李铁山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逯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