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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查绍元与黄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绍元,黄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查绍元,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黄顺平,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查绍元与黄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