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查绍元与黄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绍元,黄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查绍元,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黄顺平,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查绍元与黄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