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琼与范三娃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范三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琼被执行人范三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3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琼申请执行范三娃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3民初13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范三娃应继续向申请人张琼支付人民币24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树林审 判 员 林 玄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