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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城县勐烈镇三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子富,男,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受理的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