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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诉刘万丰、毕士峰、张亚莲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刘万丰,毕士峰,张亚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2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利,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国,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宝清县宝清镇泰兴住宅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红,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宝清县宝清镇华清巷2号。被告:刘万丰,男,55岁,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泡镇德兴村。被告:毕士峰,男,39岁,汉族,工人,住宝清县宝清镇。被告:张亚莲,女,39岁,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河乡七星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诉被告刘万丰、毕士峰、张亚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方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