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国君申请执行金纪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君,金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国君,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金纪祥,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君与被执行人金纪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金纪祥的直补账户,但不足以全部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