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谭世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世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48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世杰,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毛南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2008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世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世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谭世杰窜至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芙蓉路的商会大厦23楼,进入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一办公室,将余某放置于办公桌下面的1条“和天下”香烟和抽屉内的2条“黄鹤楼1916”香烟盗走。后被告人谭世杰将所盗香烟以2300元销赃给朱某1。经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2017年3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谭世杰窜至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芙蓉路的中国石油大厦17楼的一办公室,将被害人邵某1放置于办公桌下面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香烟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余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世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东塘派出所出具的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视听资料及其制作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朱某1辨认被告人谭世杰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谭世杰辨认作案现场、销赃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被盗香烟的照片,证人张某、朱某1的证言,被害人邵某1的陈述,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雨价认定[2017]0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刑初字第1144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邛崃监狱邛狱释[2016]789号《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谭世杰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世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世杰是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世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世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谭世杰退赔被害人邵德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元;没收被告人谭世杰非法所得款人民币23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