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文军、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军,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军,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三江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175974-4。法定代表人李晶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文军与被执行人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张文军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21378.29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均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江北支行,银行账户也无可供执行的余额,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人张文军同意,待被执行人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5执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