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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兴梅与谷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兴梅,谷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67号申请人刘兴梅,女,汉族,住,灌云县。被申请人谷健,男,汉族,住灌云县。申请人刘兴梅与被申请人谷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谷健驾驶的苏G×××××号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5000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高林林所有的苏G×××××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谷健驾驶的苏G×××××号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二、查封担保人高林林所有的苏G×××××号蒙迪欧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潘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