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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蒋云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蒋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实验中学内,组织机构代码00XXXX253362—8。法定代表人周功巨,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宗勇,永嘉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蒋云峰(系永嘉县瓯北国顺标准件厂业主),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6]12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停止生产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永环罚字[2016]12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10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一、责令停止生产;二、缴纳罚款10000元。2016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交纳罚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又未履行停止生产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6]1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内容即停止生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芳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