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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刘思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刘思良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5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主要负责人:姜晓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天津津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思良,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成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思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成都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重新鉴定认定被上诉人损失(不服金额5280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单方委托车损评估,没有与上诉人核实相关部位的损害情况,不能证明评估时的损害部位就是事故发生时的损害部位。鉴定报告评估范围过大,金额过高;评估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刘思良未答辩。刘思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人保成都分公司赔偿刘思良保险金54307元;2、诉讼费由人保成都分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1日,刘思良为其所有的辽G×××××号机动车在人保成都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刘思良;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78334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1月12日0时起至2018年1月11日24时止。2017年2月27日18时30分,刘思良驾驶投保车辆,沿水库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水库南路7公里处时,因躲闪情况,车辆右前部撞到路边反光柱,造成投保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思良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思良支出施救费1500元。就事故车辆损失,刘思良委托天津天平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7年3月25日,天津天平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结论为:奥迪牌小型轿车(辽G×××××号)损失维修价格为50293元。刘思良支出评估费2514元。一审法院认为:刘思良与人保成都分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人保成都分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50293元、施救费1500元、评估费2514元,计54307元,法院予以确认。刘思良作为被保险人,要求人保成都分公司给予理赔,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人保成都分公司抗辩刘思良主张数额过高,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赔偿刘思良保险金5430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保成都分公司上诉认为涉案鉴定结论存在不合理赔付的主张,刘思良委托天津天平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虽系单方委托,但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质,且人保成都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报告结论过高;评估费系刘思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一审法院基此确认赔偿金妥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人保成都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