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梦宇诉与刘泽坤、钟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梦宇,刘泽坤,钟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张梦宇,男,汉族,1989年5月2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刘泽坤,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云南省丽江市人。被执行人钟志丽,女,哈尼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云南省墨江县人。关于张梦宇诉与刘泽坤、钟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梦宇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0元及借款本金70000.00元按月利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期间利息,执行费为14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泽坤、钟志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泽坤、钟志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宁市大屯新区天华苑37幢2单元602号房屋已另案处理;(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云AL21**、云A7GC**车辆已以物抵债。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泽坤、钟志丽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