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文飞、高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飞,高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文飞,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高智勇,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刘文飞与高智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屋及社险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人民币20024.93元(转本案执行费3106元),并冻结其在案外人百川伟业(天津)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全部股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代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