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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戴吉羡抢劫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吉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54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吉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5日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7]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吉羡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吉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戴吉羡与龙海(已判决)经事先商量,由戴吉羡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龙海寻找抢劫对象,二人在经过海口市南大桥与龙华西路路口时,戴吉羡看见两名女子乘坐一辆摩的往金龙路方向走,坐在后面的被害人李某一只手拿着手提包放在大腿上,龙海让戴吉羡骑摩托车尾随那辆摩的,龙海伺机抢李某的手提包。当车辆行驶到海口市龙华西路椰树集团门口时,戴吉羡骑摩托车从后面逼近摩的的左侧,龙海立即伸手用力去抢李某的手提包,李某紧抓着手提包的带子不放,龙海与李萱来回拽拉了手提包多次,龙海在抢夺手提包时用力过猛,导致两辆摩托车相撞,两辆车均摔倒在地,龙海未抢得财物。戴吉羡伺机扶起摩托车,载着龙海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吉羡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辆抢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式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吉羡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戴吉羡与龙海(已判决)经事先商量,由戴吉羡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戴吉羡寻找抢劫对象,二人在经过海口市南大桥与龙华西路路口时,二人看见两名女子乘坐一辆摩的往金龙路方向走,坐在后面的被害人李某一只手拿着手提包放在大腿上,龙海让戴吉羡骑摩托车尾随那辆摩的,龙海伺机抢李某的手提包。当车辆行驶到海口市龙华西路椰树集团门口时,戴吉羡骑摩托车从后面逼近摩的的左侧,龙海立即伸手用力去抢李某的手提包,李某紧抓着手提包的带子不放,龙海与李萱来回拽拉了手提包多次,龙海在抢夺手提包时用力过猛,导致两辆摩托车相撞,两辆车均摔倒在地,龙海未抢得财物。戴吉羡伺机扶起摩托车,载着龙海逃离现场。另查,被告人戴吉羡及其同伙龙海实施抢劫时,在现场遗落了一部白色OPPO牌手机。2014年12月5日,公安民警根据现场遗落的手机得到线索将被告人戴吉羡抓获,公安民警从戴吉羡处扣押到OPPO牌手机一部、匕首一把、毒品七小包和摩托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吉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同案犯龙海的供述和辩解,毒化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戴吉羡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吉羡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抢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式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吉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吉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抢劫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吉羡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吉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吉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已扣除被告人戴吉羡先行羁押的31天;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系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毒品七小包系违禁品,依法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符殷娇人民陪审员  周文越人民陪审员  陶丽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林一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