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亚萍与栗学伟、赵瑞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亚萍,栗学伟,赵瑞琴,山西亮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马亚萍,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栗学伟,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赵瑞琴,女,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山西亮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0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栗学伟、赵瑞琴、山西亮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瑞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