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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亚萍与栗学伟、赵瑞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亚萍,栗学伟,赵瑞琴,山西亮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马亚萍,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栗学伟,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赵瑞琴,女,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山西亮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0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栗学伟、赵瑞琴、山西亮泽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瑞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