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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童远玉与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远玉,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522号申请执行人童远玉,女,1966年2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6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9308-8。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童远玉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集仙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第5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尚维洪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厚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