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杰与孙伏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杰,孙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07号申请执行���:孙杰,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孙伏成,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孙杰与孙伏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 礼 坤代理审判员 唐 将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