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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7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俊甫、张香菊与罗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甫,张香菊,罗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743-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甫,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香菊,女,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罗喜军,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甫、张香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喜军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俊甫、张香菊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5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