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字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双刘关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刘关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字889号原告:李双,男。被告:刘关进,男。原告李双与被告刘关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名下位于公主岭市岭西种子公司家属楼2单元201室(面积为58.98㎡、房产证号为10138**)的楼房,以人民币11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购房款交付完毕后,被告将该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付给原告,被告一直居住至今,但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经原告一再催促,但被告并未被配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刘关进,且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刘关进下落不明,故无法向被告刘关进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李双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返还原告李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君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范秋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谷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