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孙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冀1102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