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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清安与何进、姚付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安,何进,姚付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民初112号原告:赵清安,男,1973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舟,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进,男,1981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国,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栓众,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付生,男,1962年出生。原告赵清安与被告何进、姚付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清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重建:房屋屋顶重建、一楼西房南墙重建、一楼厨房南墙重建、一楼两个大梁重建归正、一楼地坪重建、二楼东卫生间墙重建、二楼北边两个卧室墙重建、东西山墙重建、二楼西南屋顶重建、北边外墙门梁砖要求粘贴;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对原告房屋二楼屋顶漏雨处维修、东西外山墙倾斜归正、外墙瓷砖粘贴平整、两栋建筑物楼梯间过梁及客厅过梁归正、西户中间隔墙归正、东户二楼卧室隔墙归正、三楼墙体裂缝修复、二楼三楼地坪裂缝修复;2.本案诉讼、鉴定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份,原告欲在新野县××街道××口社区××组新建房屋,后原告将房屋主体工程按每平方米110元交由被告何进建造,双方未签订书面建房协议。2013年8月份,该房屋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经过何进介绍,原告将墙体粉刷、粘瓷砖工程按每平方米40元交由被告姚付生施工。房屋建成后存在严重的大梁偏移、屋顶漏水、外墙倾斜等质量问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何进辩称,房屋于2013年建成,至今已有四年,原告入住时并没有提出质量问题,其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房屋建成后原告即已入住,房屋漏水问题是原告未做防水造成的,和被告无关;我是只包工不包料,原告说的质量问题也可能是建筑材料的问题导致的;原告说的大梁偏移、外墙倾斜、私自改变房屋高度等没有依据;房屋主体不存在安全问题,不同意修缮;原告对房屋私自修缮,改变房屋结构,无法证实房屋倾斜等问题系因被告建房造成;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姚付生辩称,我是负责墙体粉刷的,粉刷之前原告没有说房屋主体质量有问题不让我施工;原告房屋系农村民房,质量标准低,不能按国家标准衡量;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房屋照片30张,二被告均称照片来源不明。本院认为,该组照片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2.证人赵某均的出庭证言,原告有异议称证人和被告何进系亲属关系,证言不属实。本院认为,证人能出庭接受质询,本院对其陈述的除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以外的证言予以采信。依据原告赵清安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四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及是否和被告的施工行为有关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存在平整度、垂直度偏差大,尺寸超出规范允许偏差、漏水等问题,房屋质量粗糙,影响房屋的使用性及适用性要求,但尚不显著影响房屋整体安全,该房屋安全等级为B级,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6000元。对该鉴定报告,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原告赵清安将其位于新野县××街道××口社区××组的房屋主体工程按每平方米110元价格交由被告何进建造,双方未签订书面建房协议。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通过被告何进介绍,原告将墙体粉刷、地坪、粘瓷砖工程按每平方米40元交由被告姚付生施工。该房屋于2013年10月份完工,原告当时即入住。后原告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并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现双方就房屋质量问题协商不成,引起本案诉讼。经本院调解,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赵清安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四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及是否和被告的施工行为有关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17年4月21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情况为:该建筑多处墙体轴线偏移、垂直度偏差较大,外墙瓷砖粘贴平整度不好,两栋建筑物楼梯间过梁偏中,客厅过梁偏中,二楼窗口、三楼墙体、地坪、屋顶出现裂缝。原因分析为:该房屋问题是总体施工工艺标准控制不严,致使房屋多处出现墙体、过梁轴线偏移,垂直度偏差较大,墙体、地坪、屋面裂缝造成渗水漏雨。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存在平整度、垂直度偏差大,尺寸超出规范允许偏差、漏水等问题,房屋质量粗糙,影响房屋的使用性及适用性要求,但尚不显著影响房屋整体安全,该房屋安全等级为B级。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6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赵清安和被告何进、姚付生口头协议,由何进承建案涉房屋的主体工程,由姚付生承建案涉房屋的墙体粉刷、地坪、粘瓷砖工程,二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保证案涉房屋的整体安全性、使用性、适用性等要求,根据鉴定报告,案涉房屋存在平整度、垂直度偏差大,尺寸超出规范允许偏差、漏水等问题,且系因总体施工工艺标准控制不严造成,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对上述问题进行修缮并承担维修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墙体轴线偏移、垂直度偏差、过梁偏中、墙体及地坪裂缝等问题均涉及房屋主体工程,故应由被告何进予以修复;外墙瓷砖粘贴不平整问题应由被告姚付生予以修复。关于二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因原告发现质量问题后拒绝支付被告剩余工程款,应当视为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权利,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二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何进辩称案涉房屋漏水问题是原告未做防水造成、原告说的质量问题也可能是建筑材料的问题导致的、原告对房屋私自修缮改变房屋结构等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赵清安所建位于新野县汉华街道湍口社区8组的房屋存在的二楼屋顶漏雨、二楼地坪裂缝、三楼墙体及地坪裂缝、东西外山墙倾斜、两栋建筑物楼梯间过梁及客厅过梁偏中、西户中间隔墙轴线偏移、垂直度偏差、东户二楼卧室隔墙垂直度偏差问题进行修复;二、被告姚付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赵清安所建位于新野县汉华街道湍口社区8组的房屋存在的外墙瓷砖粘贴平整度不好问题进行修复。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何进、姚付生负担。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赵清安负担3000元,被告何进、姚付生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金波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