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雷沃设备有限公司诉黄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雷沃设备有限公司,黄云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890号原告:湖南雷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锦绣南城4-9号,组织机构代码55490788-6。法定代表人:陈之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绳坤(特别授权),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2196312020215,系公司执行经理。被告:黄云友,男,侗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新田村上朱家畈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308103410。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雷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雷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雷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雷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云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3元,依法减半收取391.5元,由原告湖南雷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甘密密人民陪审员 姚国新人民陪审员 张彩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