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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洪图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王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王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财保32号申请人:张洪图,现住白城市。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岩,职务经理。被申请人:王超,现住大安市。申请人张洪图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洪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超一辆轿车(×××号)在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5万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洪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超一辆轿车(×××号)在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5万元,冻结期间不得向被申请人王超支付此款。冻结期限为二年(2017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