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鹰潭金德易铝业有限公司与涂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金德易铝业有限公司,涂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745号原告鹰潭金德易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江县潢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677987863X。法定代表人徐伏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建开、夏亚萍,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根,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金德易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鹰潭金德易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鹰潭金德易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福明人民陪审员 毛萍萍人民陪审员 彭富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