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浏阳市顺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小艳、邱自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顺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王小艳,邱自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178号申请人:浏阳市顺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忠,经理。被申请人:王小艳,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邱自洋,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浏阳市顺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小艳、邱自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顺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小艳、邱自洋的在长沙银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的���款2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顺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小艳、邱自洋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尹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