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杨桂芳、房宝良、张亮、张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杨桂芳,房宝良,张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3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宋雪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卢潇,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桂芳,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长发村三屯。被告:房宝良,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长发村三屯。被告:张亮,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阳光街六孔桥委*组。被告:张亮,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双城堡村*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诉被告杨桂芳、房宝良、张亮、张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4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