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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二浩与孙坤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浩,孙坤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张二浩,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孙坤鹏,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张二浩与被执行人孙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8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坤鹏给付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坤鹏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3、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坤鹏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苏0381民初8221号民事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孙坤鹏工资至12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孙坤鹏工资18000元,此款在扣除执行费1700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16300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17年6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孙坤鹏工资已被本案扣留,提取并发还申请执行人163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6300元,尚未执行到位10370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至120000元,提取并发还申请执行人16300元,因工资系每年提取一次,本案暂时无法实际执结。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刘杉林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浚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