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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志山与党玉杰、李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山,党玉杰,李晓荣,党枢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65号原告:张志山,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5日,住淅川县。被告:党玉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23日,住淅川县。被告:李晓荣,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2日,住址同上。被告:党枢侠,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4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山诉被告党玉杰、李晓荣、党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山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山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