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志山与党玉杰、李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山,党玉杰,李晓荣,党枢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65号原告:张志山,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5日,住淅川县。被告:党玉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23日,住淅川县。被告:李晓荣,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2日,住址同上。被告:党枢侠,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4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山诉被告党玉杰、李晓荣、党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山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山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杰 百度搜索“”